根據《律師服務收費標準》
一、計件及按標的比例收費標準
(一)辦理刑事訴訟案件
【資料圖】
1.一般刑事犯罪案件
(1)偵查階段:1000~5000元/件;
(2)審查起訴階段:1000~5000元/件;
(3)一審階段:1000~10000元/件。
2.經濟類犯罪、共同犯罪案件
(1)偵查階段:1000~10000元/件;
(2)審查起訴階段:1000~10000元/件;
(3)一審階段:1500~15000元/件。
擔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人的,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執(zhí)行。
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罪、涉黑涉毒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復雜疑難案件,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(xié)商增加收費數額,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收費標準規(guī)定上限的5倍。
(二)代理民事訴訟案件
1.不涉及財產關系的:600~8000元/件;
2.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600~8000元/件外,還應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計收費:
爭議標的收費標準
100,000元以下免收;
100,001至1,000,000元1~5%;
1,000,001至5,000,000元0.5~3%;
5,000,001至10,000,000元0.3~2%;
10,000,001元至50,000,000元0.2~1.5%;
50,000,000以上部分0.1~1%。
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,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,聽取辯護人、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,并記錄在案。辯護人、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,應當附卷。
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,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;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(guī)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,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。
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,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,也可以自行偵查。
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,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。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。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,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。
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,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,不符合起訴條件的,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。
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,證據確實、充分,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,應當作出起訴決定,按照審判管轄的規(guī)定,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,并將案卷材料、證據移送人民法院。
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,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(guī)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對于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依照刑法規(guī)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,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,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、扣押、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。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、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,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,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。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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